本次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经营层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公司注册地址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1993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2022年末合伙人人数为59人,注册会计师共319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50人。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5.48亿元,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4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75亿元。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年度(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数量75家,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0.94亿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建筑业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同济科技同行业客户共5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BV伟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7次(涉及24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 戎凯宇,199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洁,202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质量控制复核人: 严臻,2000年开始在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截至本公告日,近三年复核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为13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
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合计为130万元(含税),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控审计BV伟德费用30万元。2023年BV伟德度审计费用与2022年度持平。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客观、公正BETVLCTOR伟德官网app、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支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及内控审计费用30万元,并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的经验,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其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审计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勤勉尽职,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财务审计费用10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30万元。
(四)本次聘任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2,250,581.29元,母公司期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1,865,074,996.73元。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70元(含税)。按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624,761,516股计算,拟派发现金股利106,209,457.72元,占2022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352,250,581.29元的比例为30.1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水平是合理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章程》及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等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司长期持续分红的政策,能够保障股东的稳定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体现了回报股东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该分配预案,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股东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公司后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情况而拟定的,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同济科技”)以及子公司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及肇庆市同济水务有限公司。
● 预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3年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为6.4亿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余额为3624.70万元。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23年度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保证担保总量6.4亿元,其中: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保证担保1亿元,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4亿元,对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3亿元。担保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担保、履约担保、银行资产池业务等多种金融担保方式。
注:上述新增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总额以担保方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具体担保合同的约定为准。
鉴于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目前的业务情况,对未来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的预计,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办理流程,在担保实际发生时,授权公司经营层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担保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进行调剂,包括截至目前其他已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孙)公司,以及通过新设立、收购等方式获取的直接或间接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大于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对外担保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在担保总额和有效期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提供担保的合同。
经营范围:污水深度处理及净化;水处理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70%股份,上海同济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有其30%股份
经营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本次拟担保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的额度范围内签署担保文件,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将在上述范围内,以有关主体与银行、非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本次担保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必要担保,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该担保的履行对公司的发展和效益提升有积极作用。被担保企业具备正常的债务偿还能力,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设定,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在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企业经营状况稳定,具备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内;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3624.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2%。不存在担保逾期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公司关于2023年度与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 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 公司关于2023年度与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关于2023年度与滨江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经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余翔、官远发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一致通过该项议案BETVLCTOR伟德官网app。
公司独立董事夏立军、潘鸿、丁德应事先了解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2023年度公司与滨江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内容和金额是依据2023年度发展计划做出的;关联交易将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023年度与滨江公司及其控制企业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商务信息咨询,资产管理,智能化科技、物联网科技、网络科技、计算机科技、数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数据处理,财务咨询,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会展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物业管理,建筑材料加工、销售,园林绿化,国内贸易(除专项许可)。
关联关系:上海同杨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3.38%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同杨实业有限公司81%股份,间接控股本公司。本公司董事长余翔担任上海同杨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本公司董事官远发担任上海杨浦滨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述关联方经营情况正常,经济效益和资信情况良好,具备完全的履约能力,无形成坏账的可能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如国家有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国家没有定价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本次预计的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变更了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准则解释15号》(财会[2021]35号),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准则解释16号》(财会[2022]31号),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5号》和《准则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